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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两百零七章 职业(上)(1 / 1)

“曹律师。”晴子出来,没看见桑尼,招呼了一句,再走两步看见桑尼,马上道:“对不起曹律师,我不知道你在会客。”

“没事,客人要走,走吧,走吧。”

“临近饭点。”桑尼提醒,虽然没打算蹭饭,但是曹云态度让他不爽。

曹云问道:“你要请客?”

“当我没说。”桑尼无奈站起来朝客厅走去,对晴子打个招呼,穿客厅而出,开车走人。对他来说,今天的任务已经完成了。

“什么事?”

晴子有些为难,最后还是说:“陆律师最近两天没来上班,我联系他,他说研究案子,我有些担心他。”晴子喜欢陆一航,不过流水无情。

曹云道:“副总房子案已经搞定了吧?我问问。”

“谢谢曹律师。”

曹云笑问:“为什么谢我?我们都应该关心同事。”

晴子不回答,一笑跑开。

爱情真美好。

……

陆一航窝在酒店公寓的原因是他遇见了一个很棘手的案子,案子是小案,但是关注度不低。被关注的原因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一次碰撞。

赵某居住在城郊某小区,有一辆小车,购买了停车位404。一天早上赵某、赵妻和两个孩子下楼,按照正常生活轨迹,赵某送两个孩子上学,送妻子上班,自己去公司上班。到了停车位一看,一辆黑色汽车停在404车位前,把他路给堵了。

赵某急忙拨打黑色汽车留下的电话,电话打了没人接。十分钟后,赵某无奈报警,警方转电话给交警,交警通过车牌登记号码联系车主,交警联系赵某,说对方马上挪车。四十分钟过去了,始终没人来挪车。期间赵某联系了物业,物业表示会帮他想办法。

四十分钟后,在物业电话帮助下,403车位的车主挪了自己的车,赵某这才把车开出去,因为老婆和孩子肯定迟到,一时不忿,赵某用钥匙在黑色汽车上写了三个字:停的好。

大约两个小时后,黑色汽车车主,一位四十来岁的王女士报警。小区监控并没有拍到赵某划引擎盖的画面。这时候王女士的女儿,也就是车主和王女士联系上,王女士联系了交警,得知有人报警让自己挪车。

警察联系了赵某,赵某到派出所,承认是自己划了引擎盖。警方定损五千元,王女士要整车喷漆一共一万两千元。赵某不忿,加之王女士态度非常恶劣和嚣张,和王女士吵翻。在王女士的要求下,警方只能立案,赵某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起诉。由于超过五千元,可以提出指控。在检方做了赵某思想工作之后,赵某赔偿了王女士一万两千元的修理费。

赵某被释放后,将自己遭遇发到网上,引来了大量网友的支持。在网友的支持和鼓励下,赵某找到了陆一航。赵某的朋友曾经因为仙人跳案,被告墙尖,被陆一航翻案,最终无罪释放。

曹云是律师所合伙人身份,相当高级律师,律师所抽成点较低,委托起步十万。陆一航是专座律师,对委托金额没有要求。不过赵某在汽车论坛得到了大家的支持,众酬了六万元律师费,汽车论坛的网友对本案关注度极高。

按照官方数据,某些城市报警平台,日挪车求助超两千,甚至到达四千,这已经算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。警方通常做法是通过电话联系车主,让其挪车。

按照法律原则,404车位属于赵某,如果被侵占,警方必然会受理。王女士汽车停在404车位外,不属于赵某私产。如果发生刮蹭,交警可以介入,也必然会介入。如果只是被堵,警方没有强制办法,报警叫拖车属于部分人认为可行的想法。按照法律(高岩)规定,交警对小区道路和交通秩序没有管辖权。由小区物业和街道办负责管辖。

以法律来说,赵某划车肯定违法,这点毋容置疑,必须赔偿对方的损失。现在问题是,警方给出损失鉴定书为五千元,王女士认为需要整车喷漆,4S报价一万二。由于损失超过五千元,王女士不同意五千元的赔偿,由此报案,案子就会转为刑事案。赵某逼于无奈才同意一万二的赔偿。

赵某找陆一航说明情况后,也说明自己的要求。第一个基本要求:要回七千元。这个基本要求风险委托为一万元。第二个基本要求,要回一万两千元,这个基本要求风险委托为五万元。第三个基本要求,王女士道歉,基本要求风险委托是一万元。

最好的情况,王女士道歉,拿回一万二,这样陆一航就可以获得六万元的律师费。

陆一航说明后期待看曹云,他了解曹云,这才事无巨细的把整件事说明,花费了二十分钟。曹云没有马上回答,站起来走到书桌。七八本法律书,桌子边白板上写满了字,曹云拿起其中一本书:紧急避险法。陆一航是被逼到绝境了。

曹云把书盖上,坐在椅子上看陆一航:“整件事非常清晰,事实清楚,警方,赵某,王女士都没有任何疑义?”

陆一航点头:“除了警方出具的损失鉴定书和王女士要求不符外。”

曹云道:“这案子我可以翻,你翻不了……不是因为能力的问题,这其中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。”

“不理解。”

曹云道:“一航,我一直在注意你,你走的律师路线是相对正义的,正直的。举例来说,这是什么?”

曹云拿出打火机。

陆一航纳闷,还是回答:“打火机。”

曹云问:“还是什么?”

陆一航愣住:“还是……塑料?”

曹云道:“在我理解,它不仅是打火机,而且是易爆物,危险品。同时它是有毒物品,其内含的丁烷对人体有伤害。它到底是打火机,还是易爆品,还是有毒物品呢?不在于它是什么,而在于你想干什么。我们是律师,如果一名律师只会说明事实,他是一位正直的律师。但绝对不是市场所需要的律师。”

曹云:“高小姐擅长审查商务合同,她有资本做一位正直的律师,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。回到案子来说,假设赵某儿子突然吐血,赵某考虑叫救护车还需要来回时间,于是赵某就抱着儿子,准备自己开车去医院,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。这时候赵某汽车被阻挡,赵某无奈的再呼叫了救护车,因为时间的延误,导致了其儿子的死亡。为了泄愤,他在王女士汽车引擎盖上刻字,结果会怎样?”

陆一航许久后小心回答:“似乎,还是要赔钱。”

“没错,原因在哪?原因在儿子的死亡有多种可能性。除非能证实王女士的车随意停放直接导致赵某儿子死亡,这王女士就要担责了。”曹云道:“这是本案的第一种辩护方式,反咬。正常情况下咬不动,除非你能将打火机辩论成易爆物。”

“比如?”

曹云道:“比如赵妻被公司辞退,理由是其多次迟到。这就可以请公司人事部出庭作证,证明赵妻被辞退中多次迟早包括了那天早上。因为王女士的汽车堵了赵某汽车的去路,直接导致了赵妻被辞退,这种损失是可以计算的。”

曹云道:“这种方式并非打掉一万二的赔偿,而是要求王女士因为过错赔偿赵某的损失。首先要确立一点,王女士有过错吗?有,肯定有,第一点,物业有清楚规定,汽车必须停在停车位上,王女士这种行为,可以通过物业追责。第二点,民事辩证,在民事诉讼中,主观对错的辩证不需要完全证据,也称呼为类推规则。比如你在公共过道放了一袋木屑之类的垃圾,这时候发生了火灾,你的垃圾有助燃效果,你的邻居家着火了,在法律上会认定你放在公共过道的垃圾存在助燃效果,你对邻居的火灾损失负有责任。王女士的车阻挡了赵某的车和导致赵妻被辞退是可以通过类推规则,证明王女士对赵妻被辞退负有责任。”

曹云道:“但事实不是这样,要通过这个手段打赢官司,就需要伪造证据。伪造证据又分为好多种,我绝对不赞成律师直接伪造证据。但是完全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得到伪证。赵妻明白意思后,她创造了伪证,律师相信了她,结果被揭穿,在律师上律师是无责的。民事伪证并不会对赵妻有太大影响。这是一个小成本,大回报的策略。我会用,我相信你不会用。”

陆一航无奈点头:“我记得曹律师你曾经说过,不要否认事实。”

曹云道:“不要否认事实的意思是,可以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处理。”

陆一航想了一会,问:“曹律师,还有第二个方法吗?”

曹云道:“第二个方法是赌,赵某可以推翻口供,不承认自己划了王女士的汽车。本案中最要命是赵某本人承认了,不过警方显然也存在一些疏忽。赵某承认划了汽车引擎盖,但是却没有说明自己划了什么字。只要打掉这个证词,基本就没问题了。虽然不是没有机会,不过要打掉这个证词太难了。以王女士的汽车来看,她的律师不会很差,机会不大。”

“果然打不赢吗?”

曹云道:“以你和赵某签署的风险委托,我想不到办法。不过,我有一个和风险委托三个基本点没关系的想法。”

“比如?”

“告王女士勒索。”曹云道:“本案赵某劣势在于,警方开始的损失鉴定书达到了五千元,他有被控告的风险。这又是赵某的优势,王女士通过这点勒索赵某。不仅如此,如今我方优势极大。警方开出的损失为五千,王女士要求全面喷漆,但是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,也就是说,目前为止警方承认的损失只有五千。王女士开出的一万二也许有道理,但是没有证据。在这种情况下,报警要求立案,我们赢面极大,不过和钱就没有关系了。”

勒索属于自诉刑事案,民不告,官不立。和民事案最大区别就是,民事案要钱,刑事案要坐牢。因为是自诉,原告是可以撤销控诉的。

那本案王女士行为是否构成勒索呢?

以曹云来看,告勒索赢面很大。同时也需要律师在庭辩中的发挥。本质来说,王女士知道五千损失坐牢的原则,所以无视警方损失鉴定,开出了一万二的价格。主观上看符合全车喷漆的价格,但是客观证据并不支持。也就是说,在法律规定中,不存在划伤后赔偿整车喷漆的规定。

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,王女士提出一万二的赔偿,最终得到了一万二,是因为王女士要求立案,控告赵某。赵某在有可能坐牢的情况下,同意了一万二的赔偿。

曹云道:“重点在勒索是主观存在的意图,王女士有没有类似的说法:我不管,我要一万二,全车喷漆,不给钱就让她坐牢。如果这么说了,她就死定了。如果王女士一直和警方争辩一万二和五千的区别,最后警方或者检方与赵某沟通,赵某妥协,这就不是勒索了。”

曹云道:“如果是前者,你继续当阳光律师。如果是后者呢?你会不会暗示赵某,做出不利王女士的证词?赵某证词会被当作参考证据,法院很可能会考虑到当时赵某的处境。你请办案民警出庭,说明王女士不接受警方的鉴损。在这种情况下,法庭很可能会对双方进行调解,我方败的损失几乎没有,王女士败的损失很可能要坐牢。王女士开的车是好车,你认为王女士会冒坐牢的风险和你把官司打到底吗?”

曹云道:“一航,你先不管王女士是不是说了类似的话,并且有民警作证。我现在就问你,如果是后者这种情况,你会不会暗示赵某?”协调会上,民警只能作证对方说了什么话,难以作证对方没说什么话,协商中双方讨论说明还会有争吵,作为民警不可能记得那么清楚。赵某坚持王女士说了,民警也无法完全否定王女士一定没说。民警只能作证说明,自己不记得王女士有这么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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