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青和出租问题(1 / 1)

一九三○年十一月十五日,江西省行动委员会在吉安开了一次扩大会。到会的人除省委[1]常委外,有永新、吉安、泰和、万安、吉水、安福、分宜、峡江各县苏维埃的主席及二十二军陈毅[2]同志。我代表总前委参加这次会。这次会的特点,就是讨论了分青和租田两个问题。对于分青问题,我提出了拥护分青的群众基础。对于租田问题,推翻了向来“苏维埃区域不应收租”的“左”倾的但实际是富农的理论。此外,反对江汉波式的劳力分配法[3],指出了他的错误仍在于帮助富农妨碍贫农的利益。这个会没有开完就散了,因为敌军已到峡江,各县负责人须回去布置应敌,所以打算要讨论的山林、池塘、房屋、荒田、失业、债务等问题便都没有讨论了。会议过后,发生了严重的敌人进攻和富田事变[4],因此省委至今没有发表这次会议的决议案。下面那一些,是我在那天会议中自己做的一点简略的记录。因为有些要紧的材料,所以把它留下来。

一、纯化以区为单位分田

纯化区第三次分田(一九三○年十月),进到以区为单位统计人口与生产量,看每人得田若干,然后以乡为范围去分配,“移得田动的移田,移田不动的移民”。现在纯化全区三万多人,每人所得田数相等(每人得十一石谷田,每石四十四斤)。

二、村为单位分田的弊病

以村为单位分田的弊病:(一)大村不肯拨田于小村。(二)单位太多,区乡政府不易督促,暗中生出许多弊病。(三)一村之内,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,不去彻底平田,彻底打土豪。这个意见可以注意。

三、土地斗争不是一下子能深入的

分田无论如何要分几次。头一次总是富农瞒好田,不能将田分别上中下三等调查好。头一次总是富农中农领导,贫农没有权。“暴动久得一点,无产阶级便起来了。”这个意见是对的。

四、杨成芙的“农业社会化”计划

吉安县政府主席杨成芙(原纯化区委书记,又是主席),主张将纯化区的田共耕共费[5],作三步达到:第一步区为单位分田,第二步组织合作社,第三步共耕共费。这是完全错误的。

五、江汉波式的劳力分配法

分田以劳力为单位的弊病,就是凡孤、寡、老、幼、小脚妇女及一切不能耕田的人,均不够食。贫农劳力多的也抵不住富农,因为贫农不及富农的牛力、农具、资本,并且富农可以租耕孤、寡、老、幼、小脚妇女等人的田。因此,以劳力为单位只于富农有利。

安福与吉安、分宜交界的“边界区”及吉安之延福乡,都实行了以劳力为单位分田的“江汉波办法”,并且是绝对的,有劳力的有分,无劳力的无分,不论年龄。流氓有分。无劳力的,由有劳力的耕了给他们食。三军团一个政治委员来吉安,对王怀[6]说:湘鄂赣边界的分田法,是以劳力为单位,无劳力的分一半,不是由政府供给。

以劳力为单位分配,富农田多,牛力、犁耙需自己用,贫农要借不可能。只有平分,贫农才能借富农的剩余农具,所以贫农要求平分。

六、分青问题

瑞金、于都两处农民,一部分拥护汀州会议“无条件分青”的口号,一部分则拥护陂头会议“青苗不分”的口号,他们的口实是:“不得破坏土地法。”

北路各县,今年五月分田,补偿本钱与原耕,每石谷补六百文。阜田,富农的田不补,贫农的田每石谷补一串文。

纯化三月分田,当时还未莳田,只犁了一道,有些下了少数肥料,分田后不补还本钱。

北路,每石谷补偿本钱六百或一串,五月以前县议定谷价每石四串,补偿率为六分之一或四分之一。那时尚未分田,又值荒时,规定谷价四串,有帮助贫农抑平谷价的意义。但收获后还是规定每石四串,“这就不对”。

永新去年旧历五月,西北特区的第五区政府规定,早禾田谷快要熟了那时候分田的,进田人每两石谷(二百斤,即一石田)补回大洋一元与出田人;大禾田每年收一道的,五月时正当插秧之后禾还没有长成,每石田(谷二石)补回一串钱与出田人。县委的决定是无偿得田,但第五区因交通阻塞,没有得到县委指示,便照自己的决定做了。

于都东乡与赣县西北部的富农,要求每石谷田(实只八斗)补还小洋二元(值四串),党不准,进田人无偿得了田。

正当的政策应该是“无偿得田,分亩分青”。地主家属照分,以归一律。地主钱多,另行派款。流氓照分,因为他们是劳苦的。富农反对流氓分青,是不对的。中农没有多的田分出去,不受影响。“上层贫农”耕田多的,虽受影响,但有他种利益满足他们。广大的下层贫农、手工工人、雇农,是十分拥护这个办法的。分青之后无力耕种的,准许照出租办法办理。

七、原耕总合平分

过去以村以家为单位照原耕为标准去平分,结果有利富农不利贫农。正当的办法应该是:以乡为单位,按全乡人口总数,除全乡人口原来所耕田地的总数(全乡人口原来在本乡耕的和原来在外乡耕的合计起来),抽多补少,抽肥补瘦,移得田动的移田(田多的村,把田推一部分给田少的村),移田不动的移民(隔远了,无法移田,只好移民)。这个办法,叫做“原耕总合分配”。

八、非劳动人口与新租田制

无劳力的人把田租与有劳力的人耕,佃户交租谷与田主。纯化、万安、新余交十分之四,分宜、宁都交十分之五,永新交三分之一。富田(吉安之一个区)分上中下三等田,上田交十分之四,中田交十分之三,下田交十分之二,似较合理。

无劳力要把田出租的人,纯化、安福、泰和、新余、分宜、峡江,均占人口百分之二十。宁都占百分之二十多,因为这些地方的女子小脚多。永新只有百分之五,因为女子都是大脚。出租的人多是孤寡残废老小,及做革命工作的人。以上所说,都是说的一家全无劳力而要把田出租的人口。至于无劳力而自己家中有人耕种不需出租的那种人口,就更多。全般说来,无劳力的占人口全数百分之七十五,即四个人中只有一个壮丁有充分力量耕田,这是中国的大问题。不过,这所谓无劳力,是指不能正式耕田,他们中间的半数有部分的劳力,如做看牛、砍柴、煮饭、洗衣服、作菜等事。统计起来:

百分之二十五一—全有劳力;

百分之三十七点五——半有劳力或稍有劳力;

百分之三十七点五——全无劳力。

前面所述各地“租田交谷”,都是所谓“分谷制”,只有纯化是“收租制”。分谷制的坏处是:租户耕田,以己田为主,对于田户的田,不下力施肥,随随便便,禾熟时候,按收获谷数,对分,四六分,或他种比例分,这个制度于田户不利。收租制,是讲定租额,不论收成多少,因此租户注意下力施肥,于生产量及田户均有利。

收租制的坏处是:(一)铁租,遇灾患年成,于租户不利。(二)赤卫队出发次数多,耕田日子减少,亦于租户不利。

总括起来,分谷制利于富农,收租制利于贫农。

正当的政策应该如下:

(一)贫农、雇农及失业者分了田,缺乏牛力、农具、本钱的,由政府没收富农地主的多余牛力、农具等项,分给雇农、贫农、失业人等私人使用。同时,奖励集体使用这些工具,把没收富农地主的东西交些给合作社。再有一种办法,就是私人向富农临时借用牛力、农具,以资补助。政府裁制那些故意不借东西的富农,以赞助贫农、雇农及失业者。

(二)至于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,应准许他们在下列条件之下,把田租与富农中农耕种:

(甲)废除分谷制,规定固定租额,凶荒无减。

(乙)规定最低租额(百分之五十),务使富农对贫农雇农的“剥削”不得过多。

(丙)不准富农借口只耕己田,不耕人田。如富农不愿租田时,乡政府应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,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,强制他们耕种。

九、城市失业工人要求分田问题

泰和城内泥水木匠二百多人失业,要求分田,没有分。他们是外县人,城区农民不准他们分田。又南门城外作甘蔗的,也要求分田。

兴国也闹这个问题。

此问题值得从长考虑。

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出版的《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》刊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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