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乱弹琴!”张志海脸一黑,“这是政法委的听证会,不是公共事务的听证会,对外开放岂不是胡闹?哪儿凉快哪儿呆着去!”
啊?张书记这是恼了,来人刚要走,邓华摆摆手:“别呀!不进来那是规矩,但是粗暴赶走不应该,会伤害到政法委的形象。张书记不妨安排一个新闻发言人,在听证会出结果之后,向各位记者解说一番。”
因为张志海的态度,邓华对他很有好感,他不想因为听证会导致张书记受到牵连。本来今天就是针对某些砖家的,而不是针对整个秦川市政法委全体干部的,那不是邓某人的风格。
小邓同志一向是恩怨分明,张志海一愣,皱皱眉豁然开朗:“好!”随即向身边秘书道,“你就当这个媒体发言人,要实事求是要摆明我们的态度,要正确导向!”
其实老张有点纳闷,两个人距离很远的,邓某人是如何听到近乎耳语的声音?不过现在都不重要,张志海感受到邓华的善意,他刚刚反应过来,如果得罪了一帮媒体记者,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相当大的麻烦。
法官继续道:“在司法实践中,交通肇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,通常按照民事纠纷处理。在此案件中因为涉及数额巨大,所以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破坏财产罪、敲诈勒索罪以及抢劫罪,这不是本庭故作惊人之语。固然现在有言传称,当时豪车车主有钓鱼的嫌疑,但是对方人多势众一定要贪婪,神仙也救不了他们!”
岂止是钓鱼啊!当时小邓同志拿出来十五万块,就是要坐实对方的既遂犯罪,就是要让涉案金额上升到刑事犯罪的标准,否则仅仅是口头说说怎么可能被判刑?
哼哼!白励志冷哼数声:“仅仅是街头轻微碰撞,只不过因为碰撞的车子价值昂贵,受害方身份尊贵,就刻意抬高案件档次,会让老百姓怎么想?有人说我们的法律是保护特殊人群的,同志们这种说法很危险啊!”
小邓同志笑眯眯看着白励志表演,对于这个案子定性邓某人不做他想,他有足够的证据在手中掌控。不要说白励志,换做是谁要翻案,也绝对做不到。
此时办案民警站起来:“处理案件过程中没有人刻意引导!即便发生此类事件,那几个人也是惯犯,本大队三个月内已经处理过十一次相关案例。那几个人只是轮流充当受伤的对象,所以这个案子并不是钓鱼,而是他们咎由自取!”
如果说在案发现场,交警还有点看不惯邓某人钓鱼,但是既然把此案递交给检察院,警方就等于和小邓同志站在一条船上,无论如何不能推翻之前的有罪认定,这一点毋庸置疑!
公诉人起身:“碰瓷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在座的绝大多数都是公检法系统出来的,但是讲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适用条款,还是要说本案的公诉人。毕竟从一开始就已经介入案件,一转眼这么久过去,人家也没闲着不是。
“碰瓷构成犯罪的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
哼哼!白励志张张嘴却没有说话,这个时候打断检察官的叙述很不礼貌,白副书记自诩是文化人。跟邓某人相比两个层次啊,他不过是初中肄业生而已,怎么可能跟自己一个大学教授出身的相提并论?
“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基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(以为是自己撞得人)在数额较大时,通常碰瓷行为构成诈骗罪。骗不到,碰瓷者对受害人采取威胁、要挟、恫吓等手段,比如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此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;有的时候,碰瓷共犯还会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,这就是抢劫罪了。”
说到具体罪行的判定,公诉人很小心,毕竟一方是堂堂的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,堂堂的省政府领导。绝对不是他们这种底层检察官可以得罪的,另一方却是他们的顶头上司,政法委副书记。
“更严重的情况:碰瓷者为了索要钱财在车流较多的道路上用车将被害人围住,根据个案情况认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的危险的—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
公诉人终于做完陈述,法官头疼啊,真的头疼!别看是交警接手的案子,可是却被邓某人一句话变成了刑事案件,偏偏的白副书记不认可邓某人的判定,还说什么司法独立!
问题是你有独立的资本啊!在老百姓面前不只是司法独立,更是高高在上,很多人甚至没有资格过问。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,邓副主任才是高高在上的那一个,在他面前连秦川市政法委都成了弱势群体!
没错就是弱势群体!法官轻咳一声:“本案警方第一时间以敲诈勒索罪名义立案,经过警方多方调查取证,不排除嫌疑人的犯罪故意。当时的事故现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取证,结合现场的监控,警方调查的大量案例和证据表明,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碰撞车辆,企图敲诈勒索当事人。”
此案在祁连省都是首例,最主要的特点,就是案件中证据确凿!通常情况下碰瓷绝对不会让人拿到证据,还敢在警方和法官面前唧唧歪歪的,问题是案件当事人动用了高科技时代啊!
这个年代!在2002年年底的时候,行车记录仪的确是高科技手段,这是邓某人从风雅集团搞到的设备。眼下行车记录仪远没有到普及的时候,妥妥的是高科技装备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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